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综合评价标准》的通知
(渝建发〔2009〕163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自身建设和质量管理,规范审查机构审查行为,充分发挥审查机构对勘察设计质量的把关作用,提高施工图审查质量,根据有关法规,我委起草了《重庆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综合评价标准》,经广泛征求意见,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重庆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综合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审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审查机构的施工图审查质量,充分发挥审查机构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把关作用,促进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提高、切实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渝建发【2006】75号文)和《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158号文)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审查机构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 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包括审查机构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审查行为三个方面。
第三条 审查机构建设包括办公场地及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人员情况、培训教育、档案管理、报表上报等各项内容。
第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包括程序性审查、技术性审查、合格书三个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