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县(市、区)完成的项目,由所在地科技局组织推荐。
(二)市直单位完成的项目由项目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三)驻三明的中央属、省属单位完成并在我市实施的项目,可直接向市评委会办公室申报。
申报及推荐单位应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评审程序:
(一)初审:由各推荐单位对所推荐报奖项目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形式审查和公告:市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所有报奖项目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将本年度报奖项目及课题组成员排名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告日起15日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逾期不再受理。
未经公告的报奖项目不得参加专业评审
(三)专业评审:聘请省、市行业专家对报奖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技术难度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推荐授奖等级及理由或不予授奖理由。
(四)表决: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对各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进行讨论、审查及表决,提出授奖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异议在本年度专业评审开始前处理完成的,可提交本年度评审;未处理完成的,提交下一年度评审。
第十三条 对获得三明市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及个人,由三明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数额为:一等奖8万元人民币,二等奖5万元人民币,三等奖2万元人民币;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奖励与评审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列支,经费专款专用,结余经费结转下年度使用。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出科技进步奖的奖金额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获奖者的获奖情况应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聘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