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明政文〔2009〕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直属机构: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政府科技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促进我市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明市人民政府设立三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三明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三明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三明市人民政府维护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是三明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和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 三明市人民政府设立三明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及办公室,评审委员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专家组成,负责三明市科技进步奖的宏观管理和评审工作。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三明市科技局,负责三明市科技进步奖日常工作。
第六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参照国家、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奖励的范围及设置
第七条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我市运用科学知识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