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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明政办〔2009〕131号)


梅列区、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明政文〔2008〕64号)、《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明房字〔2008〕28号)的实施情况,对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应按《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明政文〔2008〕64号)规定的套型建筑面积进行建设,对配套建设的商业用房(指店面、车库)及不适合作经济适用住房转商品房销售的住房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明房字〔2008〕28号)规定处置。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由项目法人持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处置证明,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手续,并代缴土地出让金。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转商品房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套商业用房(指店面、车库)的销售收入监管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财政局监督,市房改办具体组织运作。

  (二)项目法人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前,应设立预售款监管账户。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公示时将该账户一并公示。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程序进行销售,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全部购房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按揭贷款),由购房人和银行直接缴入该专户,接受监管,并按《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明房字〔2008〕28号)进行结算,溢价收入转入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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