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关于下发《上海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沪卫疾妇〔2009〕80号)
闵行、宝山、嘉定、浦东、金山、松江、奉贤、崇明、青浦区卫生局、财政局,市妇女保健所: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根据《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12号)、《卫生部关于印发<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1号)和《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36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本市闵行、宝山、嘉定、浦东、金山、松江、奉贤、崇明、青浦等9个区县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现将《上海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工作要求,请各项目区县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区县政府要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明确组织分工和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落实各项服务与管理工作要求,确保项目有序实施。
二、各区县财政部门将本地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所需配套资金纳入医疗卫生经费预算予以安排。财力困难区县所需经费可在本市财政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医疗卫生”大类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2009年中央财政对本市共下达补助资金390万元,按照2008年本市农业户籍孕产妇分娩1.4万人计算,各区(县)财政共需配套730万元;各相关区县要尽快落实项目经费,严格加强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确保项目顺利完成。中央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市卫生局制定的项目任务和资金分配方案,通过财力结算下达相关区县财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资金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00702项“妇幼保健项目”。
四、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产科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能力,根据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附件. 上海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上海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为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落实《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精神,依据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12号)、《卫生部关于印发<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1号)和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3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项目目标、范围和对象
1.项目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基本原则,实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为农村孕产妇提供住院分娩规范化服务,保障广大妇女儿童健康。到2015年,本市住院分娩率、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保持国内先进水平,努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项目实施范围:宝山、闵行、嘉定、浦东、奉贤、松江、青浦、金山和崇明等9个区(县)。
3. 项目对象
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农村孕产妇,并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本市农业户籍;
(2)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
(3)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二、 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1.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联合成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及技术指导小组(详见附件1),负责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包括制订实施方案,确定本市的基本服务项目和限价标准、补助资金的分配等工作,保证本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2.各区县卫生、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和运行情况的督导。确定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定点二级及二级以下经许可开展助产的医疗卫生机构)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3.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审核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登记资料,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基础信息统计、分析、上报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产科质量业务管理,定期组织专家开展质量控制。
4. 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产科质量管理。按照本市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规范,制定产科质量控制评估标准。建立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绿色通道,严格剖宫产指征,控制剖宫产率,降低医疗风险,维护孕产妇生命安全。
(二) 资金管理
1. 中央财政给予本市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专项资金 由市财政根据市卫生局制定的分配方案通过财力结算下达相关区县财政,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本地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所需资金纳入医疗卫生经费预算安排,并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原则下达,即:按上年度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人数和本市确定的专项补助标准(含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当年补助资金,次年按各区县上报的截至上年末实际住院分娩农村孕产妇人数,统筹考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绩效考核情况,结算上年度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多拨资金抵顶当年预拨资金,少拨资金予以补足。绩效考核重点为考核农村孕产妇实际住院分娩人数、住院分娩率、危重孕产妇规范转运和救治、剖宫产率、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等工作指标。
2.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含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由区县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给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对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按本市制定的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减免住院分娩的费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基本服务项目和收费限价标准,按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减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相关费用;如收取规定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服务费用,需征得孕产妇本人或家属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