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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木修剪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为改善林分生长条件,对生长竞争剧烈树木进行的抚育修枝,剪去树冠下部已枯死、濒临枯死的枝条,以及枝叶稀疏的活枝条。针叶树修枝不超过树高的1/3;阔叶树幼龄林修枝不超过树高的1/3,中龄林及以上修枝不超过树高的1/2。
  为改善景观进行的修枝处理,修枝高度不应超过树高的1/2。
  修枝切口要平滑,不偏不裂,不削皮和不带皮。
  2.3 抹头技术规定
  (1)抹头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抹头处理:
  气候干旱导致树木主干顶部树梢枯死的,冰冻雪灾、风灾导致树木主干顶部树梢折损伤亡,但枯死或折损部分不超过树高的1/3;
  林木有害生物危害导致树木主干顶部树梢枯死,但枯死部分不超过树高的1/3;
  高速路、国道、干线公路、铁路、河道两侧以及村镇四旁的树木,根据改善景观的要求,确需进行抹头处理的。
  (2)抹头技术要求
  气候原因或林木有害生物危害导致树木主干顶部树梢枯死或折损的,去除顶部枯死或折损树梢至最上一层活枝,去除枯死和折损枝条。
  为改善景观进行的抹头处理,根据景观要求确定抹头后应保留的树干高度。
  切口要平滑,不撕裂树皮。对主干切口应进行保护性处理,可采用涂抹漆、蜡、桐油等,也可使用植物生物制剂处理。
  2.4 截干技术规定
  (1)可采取截干处理的树种
  可采取截干处理的树种主要包括柳树、国槐、龙爪槐、刺槐、白蜡、元宝枫、臭椿、千头椿、栾树、悬铃木等萌生能力强的阔叶树种。
  针叶树不适合采取截干处理。杨树、银杏等顶端优势强的树种不适合采取截干处理。
  (2)截干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截干处理:
  气候干旱、冰冻雪灾、风灾导致树木主干上部枯死或折损的,且枯死或折损部分超过树高的1/3;
  林木有害生物危害导致树木主干上部枯死的,且枯死部分超过树高的1/3;
  高速路、国道、干线公路、铁路、河道两侧以及村镇四旁的树木,根据改善景观的要求,确需进行截干处理的。
  (3)截干技术要求
  气候原因或林木有害生物危害导致树木主干枯死或折损的,截去枯死或折损主干至最上一层活枝,去除枯死和折损枝条。
  根据改善景观要求进行截干处理的,截干后保留主干高度原则上不低于2米,并对侧枝进行适当修剪。
  切口要平滑,不撕裂树皮。对主干切口和较大的侧枝切口应进行保护性处理,可采用涂抹漆、蜡、桐油等,也可使用植物生物制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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