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由开展该项调查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委会负责信访工作的部门整理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办事机构整理提出。
第六条 “一府两院”要求下一年度向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
在本年度内因特殊情况,临时要求向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由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办理。
第八条 办事机构负责对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建议进行汇总,拟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草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项目和理由;
(二)时间安排;
(三)承担具体工作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草案经征求“一府两院”的意见后,提请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九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在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办事机构印发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报告机关,并通过常委会公报、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或者“一府两院”的要求,可以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作个别调整;作调整的,办事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有关机关。
第十一条 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四十五日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具体工作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