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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四)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各区、县要选择经济社会条件较好,基本农田集中连片、优质耕地比例较高的区域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2010年底前,全市建立20个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其中:东坡区4个、仁寿县5个、彭山县3个、洪雅县4个、丹棱县2个、青神县2个)。市政府对非扩权区县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达标的,适当给予资金补助。市政府将在年底前对各示范区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工作标准和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的安排和申报。

  (五)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各区、县要建立基本农田统计台账,建立完善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基本农田保护范围、面积、责任人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有关资料,并结合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现基本农田保护动态管理。积极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本农田逐块上图,加快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建设,提高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化水平。

  三、健全制度,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

  (一)严格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要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范围、面积、等级、地块、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奖励与处罚,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二)严格实行基本农田占补平衡制度。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依法报国务院审批,并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因自然灾害损毁等减少基本农田的,也应予以补划,保证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

  (三)严格实行基本农田改造培肥制度。各区、县政府要制定改造培肥规划,并投入建设资金,组织、动员群众,改造中低产田土,完善农田水利设施,确保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和质量的提高。凡利用基本农田进行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实施科学种田新技术,增施有机肥,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管护好基本农田水利设施。

  (四)严格实行基本农田管护制度。各级政府要向社会公告基本农田保护区,按国土管理要求设立统一的保护标志,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人和管理人,按组负责,分片管理。市、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监测网点,定期向市、区县政府报告保护区内农田水利设施改善和耕地地力变化状况及相应的对策措施。市、区县环保部门要建立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档案,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农田环境的污染进行监测与评价,定期向市、区县政府报告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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