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眉府发〔2009〕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坚决防止各类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增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仍存在个别地方认识不足、责任不落实,基础工作薄弱,重数量、轻质量和保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忧患意识,增强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的紧迫感、责任感,落实好最严格的保护措施,确保全市21.44万公顷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途不改变。
二、加大力度,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和减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各类非农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严格依法审批用地。除国家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外,严禁其他非农建设随意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依法依程序逐级上报国务院审批,并切实做好基本农田补划工作。
(三)严格实行基本农田用途管制。在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城镇建设及农业产业化、一村一品、新农村建设和土地流转中,不准以削弱粮食生产能力为代价进行招商引资,变相改变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农业用途;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不准通过调整区县、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布局,规避报批占用基本农田;不准通过修改和调整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的质量要求;不准突破规划,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率;不准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等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