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省管企业、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监督与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进行验收,保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齐全、完整。
(七)制定全省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档案专业教育和档案干部培训、表彰,协助做好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工作。
(八)依照国家档案行业标准,制定配套技术规范,组织档案科技和学术交流,提高全省档案工作现代化管理水平。
(九)集中统一管理省直机关和原热河、察哈尔省各历史时期(清代、民国时期、民主革命及社会主义时期)的档案资料,维护档案完整,确保档案资料安全。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全省档案事业发展宏观情况的调查研究,为局(馆)领导提供决策依据;编制全省档案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负责起草和审核综合性文件;承办和协调机关各类会议,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档案信息和统计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和机关公文运行、机要保密、档案、督查、信访、宣传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对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拟订档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协调处理与其他执法部门在档案事务上的关系;负责档案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和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效能监督检查;倡导家庭建档工作。
(三)档案馆建设指导处。
负责全省各级各类档案馆设置的布局研究与审核备案;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
建设部《档案馆建设标准》,制定全省档案馆(室)技术规范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方面负责市、县(市、区)档案馆建设的立项审核与申报;组织开展市、县(市、区)档案馆目标管理测评及全省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负责对乡镇、农村档案工作的指导与检查。
(四)档案资源建设指导处。
依法编制全省档案接收中长期工作规划;检查、督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负责对县以上各级档案馆档案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等业务事项的指导;负责对省管企业、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监督、检查与验收;会同省委组织部对干部档案工作进行宏观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