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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森林资源管理与政策法规处(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河北省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

  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以及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承担林地林权的有关管理工作;承办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林业及其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荒漠化防治和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发展的政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开展林业普法宣传教育;承办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承担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工作;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六)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

  拟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林业资金,监督指导全省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核申报或审批核准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并监督实施;负责林业信息统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及局直属单位资产;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经济调节政策;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七)科学技术与国际合作处。

  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建设、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承担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监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指导林业国际合作与交流、国外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

  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保护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石家庄办事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主要职责:研究提出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组织、监督和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森林、荒漠化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及国家和省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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