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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省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参与审核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设区市、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等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参与审核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海洋的相关规划。

  (四)负责规范全省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牵头拟订并实施省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监督并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全省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省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方案的审核工作。

  (八)承担规范全省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国家和省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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