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订全省婚姻、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流浪乞讨人员和未成年人救助工作政策;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政府对福利机构资助办法;拟订殡葬、救助服务机构和各类福利机构的认定、建设、服务标准及管理规范并指导实施;拟订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负责全省婚姻登记证的印制和管理,承办本省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之间的婚姻登记;承办涉外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建设经营性公墓行政许可,负责处理涉外殡葬事务;负责管理省级福利资金;负责全省福利企业认定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社会福利和慈善义工工作;承担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承担全省康复器具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的资格认定。
(十二)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中央、省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民政系统统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外事管理工作;指导民政系统组织建设;组织和指导民政系统干部培训教育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河北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102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3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领导职数2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4名。
五、其他事项
(一)河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河北省民政厅,与河北省老龄协会合署办公。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对外可称河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六、附则
本规定由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