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施工临时占用林地(含退耕还林地)、草地年补偿标准为400元/亩。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发〔2003〕19号)规定标准执行。
(九)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特殊路段用地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及其相关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商有关各方确定。
三、优惠政策
(一)凡国家规定的各类税费应依法征收;凡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二)免收建设单位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占用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交叉道口开设费、暂住人口费,施工期间免收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要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组织实施,在未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下免收水土流失补偿费。文物考古勘探、挖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铁路建设单位与省有关部门本着从低优惠的原则签订协议,组织实施。
(三)施工单位在兼顾当地环境保护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可就近采石、采沙,优先使用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废料,沿线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项目沿线河道沙石的采矿权不得拍卖,已经拍卖的由当地政府限期收回,杜绝对沙石料等地材的垄断行为,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四)工程建设占用、使用有关道路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造成损坏的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或给予适当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挡工程施工或阻拦施工车辆通行。
四、建设环境保障
为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和施工条件,确保宁西铁路西安至合肥段增建第二线工程建设(陕西段)顺利进行,由陕西省铁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设环境的协调工作。沿线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为铁路建设提供良好的建设环境,保证铁路建设如期完工。
地方各级政府要妥善安置好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同时积极组织宣传,动员沿线群众顾全大局,支持铁路建设。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强行分包铁路建设工程,强行供应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材料,刁难施工单位,阻挡施工,设置障碍拦截工程车辆等违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