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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二、规划体系
  我市“十二五”规划为两级三类规划体系,按行政层级分为市级规划和县(市)区级规划,按规划对象和功能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总体规划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规划编制对象,是综合性、纲领性和指导性规划,是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各项经济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十二五”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为2011-2015年,同时,为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相衔接,展望到2020年。各级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项规划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规划编制对象,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指导特定领域发展并决定该领域重大工程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专项规划要根据规划编制的特点和任务,合理确定规划期,规划期以2011-2015年为主,部分可以规划到2020年。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经济区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是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和编制区域内其他各类规划的依据。市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目录由市发改委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征求市有关部门、县(市)区意见后提出,经市政府批准后确定(见附件2)。市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市发改委进行衔接审核,重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再报市政府审定。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承担单位,要按照全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进度,及时将规划阶段成果报市发改委,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各县(市)区、高新开发区根据本地实际和需要自行安排本地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根据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市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应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2009年12月底以前,在前期课题和重大问题研究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十二五”总体规划基本思路,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同时,部署市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县(市)区规划的启动工作。
  第二阶段:2010年1月至8月底,继续深化重大专题研究,并与各县(市)区、部门规划相互衔接,形成总体规划纲要基本框架。
  第三阶段:2010年9月至2011年1月,完成总体规划纲要草案起草工作,组织专家开展咨询论证,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经修改完善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提交市人代会审议批准下发执行。完成市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县(市)区规划编制工作。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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