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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卫发电〔2009〕59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适应当前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形势,进一步提高重症抢救能力,现对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定点医院的重症抢救能力。目前我省部分地区甲型H1N1流感定点医院为当地传染病医院,存在专业设置单一、抢救设备、设施和人才力量不足、重症抢救能力有限等问题。对此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解决,要按照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省部属医院划片区对口支援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字【2009】107号)要求,在发挥好省部属医院专家作用的同时,各市均要确定一所当地实力最雄厚的综合医院对口支援定点传染病医院,并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安排临床经验丰富的医师长期进驻,帮助抢救重症患者。同时要科学配置辖区内的医疗资源,抓紧为设备不足的定点医院购置或调拨重症抢救必需的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胎心监护仪等设备设施,满足重症抢救需要。根据省级医疗资源配置情况,经我厅研究决定,由省立医院对口支援济南市传染病医院,山大齐鲁医院对口支援山东省胸科医院,其他省部属医院对口支援关系不变。

  二、重点做好特殊病例的抢救工作。从我省前期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情况来看,孕产妇、儿童或具有基础性疾病的重点人群较易成为重症病例,一旦发病,病情进展较快,抢救难度较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高危人群的医疗救治和管理工作,全省所有市都要指定一所具备院感防控、接生和抢救条件的孕产妇H1N1流感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划出专门病区,调集专家力量组建专业技术团队,用于抢救本辖区内发现的孕产妇甲型H1N1流感感染病例。对于有基础性疾病的重症病例,救治医院要高度关注基础性疾病的治疗,调配相应专业的医师共同参与患者抢救,切实提高救治团队的综合抢救能力。

  三、积极稳妥做好重症患者转诊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度,严禁推诿甲型H1N1流感患者。所有医疗机构一旦发现重症病例,要立即按照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诊疗标准(第三版)》有关要求就地实施抢救。对于非甲型H1N1流感定点医院或基层医疗机构发现的重症病例,病情允许转诊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度符合要求的救护车辆,安排专人按照《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2009修订版)》有关规定转运至定点医院。转运前要由随行医务人员与定点医院就患者病情、病历资料等做好沟通衔接,保证定点医院做好接收病员准备。转运过程中医务人员要密切观察患者病情,防止发生意外。病情较重不允许转诊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调度医疗资源实施就地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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