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猪肉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依法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经营行为。各区县、高新区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积极做好组织与协调工作,充分发挥流通、畜牧、工商、公安、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部门的职能作用,调动社会力量,结合本地实际,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私屠滥宰窝点进行整治,对辖区内的私屠滥宰窝点进行全面排查,依法取缔。重点清理和整顿生猪屠宰企业不按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屠宰加工、销售的行为。重点整顿设施简陋,不具备基本质量、卫生保障措施、防疫和环保条件不达标的屠宰场点。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肉品生产、加工质量的监管,杜绝生猪屠宰厂宰杀病、死猪,制售注水肉现象。特别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其他管理薄弱环节的整治力度,确保不留死角。对顶风而上,继续私屠滥宰、注水坑民等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为合法经营的定点屠宰厂(场)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五)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环境。要鼓励质量优、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的肉类产品不断扩大流通范围;限制不符合要求、产品质量安全没有保障的肉类产品的流通。规范完善肉类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开展生猪屠宰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品牌化连锁经营,鼓励和支持那些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采用冷链加工、运输的定点屠宰企业生产加工的合格肉类产品跨区域流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限制或变相限制这类肉品在本辖区内流通、销售,创建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肉品流通环境。

  (六)加强对屠宰管理和执法的监督检查。一是对市及区县、高新区制定的涉及屠宰加工和肉品流通方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有关规定的文件按程序修订或废止。二是对各区县、高新区现有的针对生猪屠宰加工企业收取的各种税费情况进行统计,对其涉及生猪屠宰的乱收费行为进行清查和治理。三是加强屠宰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各区县、高新区要建立健全生猪屠宰执法队伍,重视屠宰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继续培训和再教育,制定计划,形成制度,加强考核,强化思想和业务素质教育,使所有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具备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职业道德和知识技能。

  三、整治工作标准

  (一)关于屠宰厂(点)设置的标准。要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设置情况进行排查,按照辐射人口、消费量、屠宰能力、运输半径等指标综合考虑设置的合理性。对设点过多的地区要进行调整;对需要设点而没有设点的地区要尽快设点。没有条件设点的乡镇,要由定点屠宰企业设立专卖店或销售点,保证乡镇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合格肉品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二)关于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标准。要严格按照《条例》和有关标准规定,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设计要求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生猪屠宰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和《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90)的要求;是否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7996-1999)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是否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