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九)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管理,保证统计调查单位不重不漏。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从成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到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填报基本单位情况表,并按统计制度规定,定期提供统计资料。新开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从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设立登记;当年竣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从交付使用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登记备案。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法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觉到当地政府统计机构登记备案,并提供统计资料;对于由规模以下升为规模以上或由于改制、重组、拆分等变更登记的工业企业应在办完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将有关资料(复印件)报送当地政府统计机构。
  三、加强统计法制建设,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十)要坚持依法统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凡违反者,依照《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十一)进一步加大统计普法力度。各级政府要做好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知识的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关注统计、重视统计、支持和配合统计的良好氛围。要按照“五五”普法的总体要求,创新载体,丰富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地做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法人要加强统计普法,全面提高统计法律素质,做到带头学法、知法、用法、守法。
  (十二)强化统计执法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工作,建立完善统计执法机构并充实统计执法队伍,配备专职统计执法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的统计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建立经常性检查、综合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统计执法制度和体系,构建统计执法的长效机制。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编造篡改统计资料以及泄露调查对象个体信息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监察、司法等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切实抓好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三)建立统计工作督查、巡查制度。市政府建立统计工作督查、巡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区(县)、各部门对统计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决定及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对统计机构编制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落实、统计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督查、巡查。依法处理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并追究相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建立统计违法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加强社会监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