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推进统计组织建设
(四)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部门,是国家统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统计主管部门要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切实担负起对本系统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并及时向同级统计机构报送有关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资料。各部门制发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对有关经济总量指标和主要专业统计指标数据的公布使用,必须以上级统计部门评估后的数据为准。未经上级统计部门审核批准,各区、县不得擅自修改历史统计数据。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数据,应由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一对外提供,避免数出多门和指标、口径紊乱,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
(五)切实加强机构组织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履行组织、协调本部门(系统)及所属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企事业组织根据单位规模和统计工作任务需要设立相应的统计机构,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兼)职统计人员。要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切实加强统计基础建设,依法履行统计资料上报义务。
(六)切实加强统计制度建设。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七)切实加强责任落实。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
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瞒报、虚报、迟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必须按时参加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召开的会议,接受法定的统计调查任务。区域内的住户必须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配合政府统计机构开展各类普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八)认真落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要严格执行《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各单位不得聘用没有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应加强对执行《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