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汕府办〔2009〕1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我市统计工作改革和发展,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信息、咨询、监督三大职能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下称《
统计法》)、《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下称《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统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统计职能作用
(一)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计是各级党政、各部门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基础工作,是指导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制定政策、规划的重要依据,是宏观调控和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对正确认识和准确判断国民经济运行态势,促进我市全面振兴,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至关重要。多年来,各级政府持续推进统计工作改革和发展,成效显著。但是,目前统计工作仍存在基层统计机构不够健全、统计队伍不够稳定、统计信息化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矛盾和困难。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统计调查对象规模巨大、成分复杂、变动频繁,新的形势对做好统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开展统计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不断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已势在必行。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予以高度重视、全力支持。
(二)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帮助解决统计工作中的矛盾和困难。要严格执行《
统计法》,保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要认真执行国家统计数据管理制度和公布制度。要继续支持统计部门充分发挥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统计调查研究,及时提供统计信息。
(三)建立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力度,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业务经费、办公条件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保障。要保证国家和省、市组织的周期性普查、大型调查等专项工作经费和普查员补助经费。地方政府为满足本地需要增加统计调查任务的,要保证必要的调查经费和调查户、调查员、辅助调查员补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