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筹资水平和资金来源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和来源。符合政府资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我市2008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支出1837元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0年。退休人员属我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或中央、省属困难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财政全额承担;上述两类退休人员以外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寄档人员参保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各负担一半,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5%、市或区县(区县属企业由区县负责)财政负担25%、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50%(南澳县由该县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负责)。
市或区县财政应负担的退休人员参保补助资金分10年到位,市社保基金管理局每年将全市实际参保人数、资金等情况报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级财政应负担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通知,各级财政应及时将市区县财政应补助资金划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二)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标准和来源。由政府资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照《汕头市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重病医疗费用补助办法》(汕府〔2007〕171号)规定参加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其个人缴纳的费用按360元/人的标准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一次性缴纳,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缴纳后不退不补,不足支付时,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三、医疗保险待遇
(一)按粤劳社发〔2009〕27号文规定由政府资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一律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待遇按《
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第94号令)和《汕头市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重病医疗费用补助办法》(汕府〔2007〕171号)规定执行。
(二)按粤劳社发〔2009〕27号文参保人员,若原已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从参保的当月起,给予办理减员手续,原建立的个人帐户余额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IC卡资费不能退回。
四、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困难企业填报申请表格(另行印发),经主管部门和国资部门初审(非国资部门监管的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初审)后,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寄档人员向所属社会保险代理服务机构(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人才市场)提出申请,由社会保险代理服务机构(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人才市场)统一初审、填报申请表格并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困难企业、社会保险代理服务机构等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时须附相关证明材料和人员花名册。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送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区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对辖区内的中央、省属困难企业或所属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初审后,须上报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