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9〕1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4号)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解决我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休人员,可由政府资助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一)2009年6月30日前在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的关闭、破产、解散、停产半停产或停止经营的国有、县区以上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且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具体条件为:
1、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2、因经营困难已停产1 年以上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下同);
3、企业实施关闭破产的;
4、企业严重亏损,连续亏损2年以上,企业负债率80%以上,近年扭亏无望,濒临破产的;
5、企业因经营困难已半停产1年以上,其主营业务销售收入或产值近3年每年递减30%以上,并连续两年较大亏损的。
(二)2009年6月30日前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且原为国有企业职工,已通过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国有企业后,没有再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在各级社会保险代理服务机构(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人才市场)寄存档案的(以下简称寄档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