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拆迁委托评估合同;
2. 拆迁许可证;
3. 估价对象的产权证明材料及有关房屋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
4. 估价对象的实地查勘记录、影像等资料;
5. 标准样本房屋的实地查勘记录、影像等资料;
6. 可比实例的实地查勘记录、影像等资料;
7. 确定估价结果的有关系数、参数等证明资料;
8. 其他涉及估价项目的必要资料。
第四十三条 评估机构完成并出具估价报告后,应对有关该估价项目的一切必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妥善保管。估价报告及有关资料应保留十年。
第四十四条 对涉及《
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需要办理证据保全手续等情形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应将估价报告(含技术报告)及估价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估价资料同时提交委托方。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选择产权调换形式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对所调换房屋的估价和结算,按照本技术细则实施。
第四十六条 拆迁项目概算估价可参照本技术细则在
房屋拆迁许可证领取之前进行估价测算,项目概算估价以《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项目补偿资金概算表》(附件15)反映,并作为申领拆迁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之一进行申报。
第四十七条 各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未能涵盖的其它拆迁估价情况,按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宿迁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技术细则自2009年11月10日起实施。2005年3月13日出台的《
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评估技术细则》同时废止。本市以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