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信访条例(2009修订)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江西省信访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信访条例》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7日

江西省信访条例
(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7日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修订并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 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以及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
  第五条 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公正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不属于信访人户籍所在地管辖的信访事项,由信访事项发生地负责处理,信访人户籍所在地应当配合做好信访人的教育、引导以及与信访事项发生地的联系、沟通等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