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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准备如下申报材料:
  (一)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字以上),提纲如下: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
  3.企业提供服务、经营管理情况
  4.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
  5.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
  6.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
  7.客户对服务增值性评价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管理章程。
  (五) 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六)经具有资质的财务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七)由市科委下属的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证明。
  (八)由市商务委出具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合同执行额登记证明。
  (九)企业获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国际资质认证的证书(复印件)。
  (十)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十一)企业技术实力或研发能力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获本市或国家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本市或国家科技奖励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可选报)。
  (十二)认定小组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提交申请材料。企业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准备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附电子版)后报送到认定办公室。
  第八条 认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认定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市科委网站(www.bjkw.gov.cn)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小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在市科委网站上公告认定结果并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公章)。
  第九条 经认定及年审合格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宜。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复核表》,由市国税局或地税局审核后交送认定办公室。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十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认定之日起,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被认定年度的次年起的每年2月底以前向认定办公室提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年审申请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复印件)、由市科委下属的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证明、由市商务委出具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合同执行额登记证明。企业到期不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取消其上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年审通过的在市科委网站上公告年审结果并由认定小组下发名单。
  第十一条 企业应在资格有效期届满之前,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向认定办公室重新提交资格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由认定小组核发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企业到期没有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到期后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办公室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的规定,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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