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年实际入库的税收收入超过上年实际入库数6043万元,但未达到年初预算任务6800万元的部分,按实际入库财政总收入12%的比例安排征管经费;
(三)全年实际入库的税收收入超过年初预算任务,但未达目标任务8740万元部分,按实际入库财政总收入13.5%的比例安排征收奖励经费;
(四)全年实际入库的税收收入超过目标任务部分,按实际入库财政总收入15%的比例安排超收奖励经费。
五、市财政局为除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市级收入目标管理责任单位,按以下原则对其进行考核:
(一)完成当年市人民政府财税目标任务11660万元,其直接征收部分按实际征收额的5%安排征管经费,间接征收部分按实际征收额的1%安排征管经费;
(二)超过目标任务部分,另按5%的比例安排征管经费。
六、契税、耕地占用税相关部门代征代扣手续费按湘财农税〔2004〕7号文件规定的契税10%、耕地占用税5%安排代征代缴业务费,分别直接计算拨付到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乡镇财政管理局。
(一)市国土资源局按实际缴入国库地产契税的2%据实安排代征代缴业务费;
(二)市房管局按实际缴入国库房产契税数的3.8%安排代征代缴业务费;
(三)市乡镇财政管理局按计提代征代缴业务费总额,扣除安排给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房管局的业务费后,余额作为市乡镇财政管理局的征收奖励经费。
七、其他部门和项目的经费。非税网络运行经费按非税收入总额的2.5‰安排。财政税务代征代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征收额10%、国土出让收入剔除用于国企改革部分后按2.5%安排管理经费,并在相应的基金收入中列支。税务代征的社保基金手续费并入劳动社保部门征收和争取社保基金考核办法一起另行制定。
八、车辆税收、烟草税收征管经费、税控联管和地税部门的代征代扣手续费计入征管奖励经费一并考虑,不再另行安排。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追缴收入,计入目标考核任务,不再另行安排办案经费。受出口退税政策和财政体制调整影响而进行的财力划转,不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其征管经费由财税收入入库地负担。市地税稽查部门专案查补的市级税收等收入不计入目标考核任务,另行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单独安排办案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