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异地变更执业机构是指律师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
  第十七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与原律师事务所办结业务、档案和财务的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律师申请本地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及劳动聘用合同;
  (四)经北京市律师协会审查的执业经历证明。
  律师申请本地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当如实填报《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第十九条 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本地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北京市司法局。
  第二十条 北京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县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决定。
  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律师申请异地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应当包括劳动聘用合同和北京市所属人才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