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司发[2009]383号 2009年12月2日)
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律师执业管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指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
《律师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律师执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的律师许可、变更、注销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北京市司法局、各区县司法局根据
《律师法》和《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律师执业的许可及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司法局、各区县司法局和律师协会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具备《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