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新杨律师事务所(个人)的决定
(京司发[2009]389号 2009年12月3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批准成立“北京新杨律师事务所(个人)”。
英文名称:BEIJING XINYANG LAW FIRM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大望路3号院3号楼1510号
负责人:胡金孟
二、批准《北京新杨律师事务所(个人)章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北京新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010009401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