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规范》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办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梅州市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规范
一、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机制、提高效率,及时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伤害以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发生在我市境内的较大(Ш级)以上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一般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规范,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并报市应急办备案。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根据县(市、区)政府的请求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要求,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三、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生命第一。现场处置以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恢复社会秩序,降低负面影响;同时,要确保参与现场处置、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
(二)依法处置,科学应对。现场处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相关规定,保证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依法进行。要紧密结合现场的具体情况,科学应对,防止激化矛盾,防止事态扩大或恶化,防止发生衍生、次生事故。
(三)统一指挥,快速反应。一旦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主要责任单位和市相关责任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赶至现场开展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整合公共资源,提高指挥、决策及具体处置工作的时效性。现场指挥部同时对事发地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负责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的指挥、决策及其他领导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