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合同当事人选择仲裁形式解决纠纷的权利,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工商、建设、国土、交通、经贸、金融、保险等部门以及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规定精神,在制作(提供)合同文本时,要将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列为合同必要条款,并按规范修订为:“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梅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3)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清理、修订和规范合同文本工作采取自行清理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修订合同文本阶段(2009年10月31日前)。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对本地、本单位的合同文本的清理、修订和规范工作。从印刷、销售、使用、管理等不同环节,提出修改意见,并将汇总的各类合同文本以及修改意见于10月20日前报送市司法局(联系人:黄长云,联系电话:2260880,13502335430),由市司法局、市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确认。
(二)规范和制发合同文本阶段(2009年11月30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规范确认后的合同文本,立即通知本地、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印制、销售和使用修订后的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停止印制、销售、使用不规范的合同文本。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12月31日前)。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合同文本清理和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对清理不彻底或继续印刷、销售、使用不规范合同文本的部门、单位,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一)做好
《仲裁法》的宣传、普及工作。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贯彻实施
《仲裁法》。仲裁机构要把仲裁法律知识宣传作为长期而重要的任务,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宣传推介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途径快捷解决经济纠纷。司法行政部门要将
《仲裁法》纳入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掌握和运用仲裁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新闻媒体要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积极宣传仲裁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