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要充分发挥仲裁的积极作用,将仲裁工作列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机制之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继续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
《仲裁法》),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仲裁在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仲裁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仲裁在构建和谐梅州中的优势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是诉讼外解决民商事纠纷重要而有效的方式,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一元”。仲裁具有公平自愿、专家断案、一裁终局、公正和谐、不公开进行、保守商业秘密、高效灵活、成本低廉等优势。特别是它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仲裁、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甚至约定适用的仲裁程序,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精神,以通情达理的沟通与对话,平和磋商的庭审方式,通过运用法律规范、市场规则和商业惯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是促进经济交往,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保障,也是完善社会机制,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
当前,做好仲裁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为民政府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实施
《仲裁法》,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具体措施,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依法进行。
二、全面清理、修订、规范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申请仲裁是合同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格式合同或合同示范文本中如没有仲裁条款,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清理、修订、规范合同文本是加强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和我市“依法治市”方针的具体体现,对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公正、及时解决经济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紧密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这项工作的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