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已按危重症孕产妇救助标准领取救助资金的,不再给予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六、救助资金筹集
(一)市财政将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每年安排专款50万元。
(二)各县(市、区)要积极筹集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三)社会各界热心人士捐助。
七、救助基金使用
(一)市财政下拨的经费由市贫困孕产妇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管理,县(市、区)财政配备的基金由当地贫困孕产妇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地要设立专户,指定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不得借用、占用、挪用。
(二)贫困孕产妇救助由市、县两级承担,市贫困孕产妇救助基金主要支付市级救治的贫困孕产妇,县(市、区)的贫困孕产妇救助由当地政府设立的贫困孕产妇救助基金解决。
(三)贫困孕产妇救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由各级贫困孕产妇救助领导小组监督管理,贫困孕产妇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
八、资金的拨付
(一)贫困孕产妇救助补助费采取直接减免的办法,由相关医院凭审批后的《清远市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申请表》,根据救助对象情况,按照本方案规定确定减免金额。
(二)《清远市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由产妇住院分娩和住院治疗费用减免时交就诊医院,医院留一份作为已实施贫困孕产妇救助凭证,另一份(附上有关证件复印件)于每季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市贫困孕产妇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贫困孕产妇救助费用按季结算,市贫困孕产妇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季第一个月的30日前,将符合救助条件及标准的救助款下拨到有关医院。
九、医疗救助服务
(一)医疗助产单位要严格掌握剖宫产手术指征,严密观察产程,控制病情发展。
(二)医疗助产单位要开设平价产房,严格掌握收费标准,控制药物收入比例。
(三)贫困孕产妇原则上在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和分娩,高危孕产妇按《清远市孕产妇三级转诊管理规定》实行转诊,乡镇卫生院不能接诊高危产妇,异地分娩就诊的持转诊证明方能享受贫困孕产妇救助。未按规定转诊,延误病情所造成的抢救治疗费用不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