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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危急重症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已按危重症孕产妇救助标准领取救助资金的,不再给予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六、救助资金筹集

  (一)市财政将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每年安排专款50万元。

  (二)各县(市、区)要积极筹集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三)社会各界热心人士捐助。

  七、救助基金使用

  (一)市财政下拨的经费由市贫困孕产妇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管理,县(市、区)财政配备的基金由当地贫困孕产妇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地要设立专户,指定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不得借用、占用、挪用。

  (二)贫困孕产妇救助由市、县两级承担,市贫困孕产妇救助基金主要支付市级救治的贫困孕产妇,县(市、区)的贫困孕产妇救助由当地政府设立的贫困孕产妇救助基金解决。

  (三)贫困孕产妇救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由各级贫困孕产妇救助领导小组监督管理,贫困孕产妇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

  八、资金的拨付

  (一)贫困孕产妇救助补助费采取直接减免的办法,由相关医院凭审批后的《清远市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申请表》,根据救助对象情况,按照本方案规定确定减免金额。

  (二)《清远市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由产妇住院分娩和住院治疗费用减免时交就诊医院,医院留一份作为已实施贫困孕产妇救助凭证,另一份(附上有关证件复印件)于每季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市贫困孕产妇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贫困孕产妇救助费用按季结算,市贫困孕产妇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季第一个月的30日前,将符合救助条件及标准的救助款下拨到有关医院。

  九、医疗救助服务

  (一)医疗助产单位要严格掌握剖宫产手术指征,严密观察产程,控制病情发展。

  (二)医疗助产单位要开设平价产房,严格掌握收费标准,控制药物收入比例。

  (三)贫困孕产妇原则上在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和分娩,高危孕产妇按《清远市孕产妇三级转诊管理规定》实行转诊,乡镇卫生院不能接诊高危产妇,异地分娩就诊的持转诊证明方能享受贫困孕产妇救助。未按规定转诊,延误病情所造成的抢救治疗费用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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