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门及时将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加强监管,防止占用、挪用。
2.民政部门、妇联组织协助做好调查,核定贫困孕产妇救助对象。
3.卫生部门做好基金管理和贫困孕产妇的救治。
4.妇联、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认真做好保健知识宣传,动员贫困孕产妇接受保健和住院分娩。
(四)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贫困孕产妇救助管理小组,负责监督辖区内贫困孕产妇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贫困孕产妇救助的审核及上报工作。
(五)市、县(市、区)贫困孕产妇救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对虚报冒领、挪用基金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救助对象
(一)清远市市辖区户口、属计划内生育且在有助产资格的医院住院分娩的贫困孕产妇。
(二)清远市户口、在县级以上医院抢救治疗的贫困危急重症孕产妇。
非住院分娩引起的产科合并症或者并发症不属救助范围。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危急重症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孕产妇或其家属向预住院分娩或正在住院分娩的医疗保健机构领取并填报《清远市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二份。
(二)市、区卫生局审查贫困住院分娩孕产妇家庭计划生育证、低保证、特困证或镇民政部门的困难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审批备案。
(三)市、县(市、区)卫生局审查危急重症孕产妇家庭低保证、特困证或镇民政部门的困难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审批备案。
五、救助方法
(一)住院分娩救助标准:当年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保的孕产妇,顺产每例补助500元,剖宫产每例补助1200元;按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后所剩余额不足500元或1200元的,按实际数额补助。
(二)危重症孕产妇救助标准:当年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保的孕产妇,按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后所剩余额,救助补贴按4:6的比例支付,即个人40%,救助60%,最高补助不超过8000元;未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保的孕产妇,救助补贴按5:5的比例支付,即个人50%,救助50%,最高补助不超过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