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有关政策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修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有关政策的通知
(黑政发〔2009〕87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有关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有关政策

  一、从境外进入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内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基建物资;企业生产所需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海关对综保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从境外进入综保区的货物予以保税。

  三、综保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件管理。

  四、保税货物在综保区内存储无期限限制。

  五、综保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及企业生产运往境外的产品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六、综保区内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七、综保区内销往国内区外的货物,应按照货物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收税款。

  八、国内货物进入综保区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

  九、综保区企业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专用账户;区内企业对境外支付货款,无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向境外出口货物,在海关办理保税货物出境备案的,无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企业外商投资者的利润、股息、红利可汇出境外。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