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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城乡公共信息标志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城乡公共信息标志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的通知
(琼建城[2009]18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地名标识(地名牌、指路牌、路名牌、门牌)、交通导向标识和停车场、公厕、公园、旅游区、学校、医院等各类服务公共标识属城乡公共信息标志,是现代城市交通疏导和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它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是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出行的基本需要。我省目前的城乡公共信息标志很不完善,与建设国际旅游岛的要求极不相称。为完善城乡公共信息标志,进一步美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切实营造良好的国际旅游岛形象,根据海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塑造国际旅游岛人文环境的实施意见〉分工方案》(琼文明委[2009]13号)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城乡公共信息标志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分工

  城乡公共信息标志设立和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需要建设、民政、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共同配合,各市县要按属地管理原则,明确责任主体,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1.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公共信息标志设立和管理工作,周密组织,落实各项资金,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2.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城乡公共信息标志的规划工作;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公共信息标志的标准化监督管理;

  4.民政、公安、交通、旅游、文化、园林、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组织或指导各类标识标志的设立、维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1.各市县政府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城乡公共信息标志的统一规划工作;

  2.城乡公共信息标志设立的地点及位置,要按城市规划要求选址,进行统一规划布局,做到既醒目又不影响市容景观;

  3.城乡公共信息标志不仅要便于人们识别,而且还应成为城市景观的一部份,其设计要与城市景观、夜景灯光相谐调,主要城区繁华地段的重要公共标识建议采取灯箱式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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