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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京财税[1997]1804号)所转发的财税字[1997]10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

  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8]44号)所转发的财税字[1997]103号第一条有关营业税规定。

  6.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8]1234号)所转发的财税字[1998]55号第一条第二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第一条第三项“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等有关营业税规定。

  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1724号)所转发的财税[2000]21号第二条“对电子游戏厅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等有关营业税规定。

  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0]2178号)第五条“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部分,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所转发的财税[2000]4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

  9.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2]2424号)所转发的财税[2002]128号第一条第三项“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等有关营业税规定。

  10.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1376号)所转发的财税[2003]16号第一条第四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规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以上所称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第二条第六项“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第四条“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第五条“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等有关营业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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