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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1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京财税[2004]1055号)。

  1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4]2048号)。

  1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2014号)。

  14.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7]19号)。

  15.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7]137号)。

  16.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京税一[1994]277号)。

  二、下列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部分废止(13件)

  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5]2281号)第二条“转贷业务仅指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其他贷款业务一律以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及所转发的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金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等有关营业税规定。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京财税[1996]2154号)所转发的财税字[1996]87号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

  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7]758号)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5号文件中提出的逾期贷款问题,应分别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确定执行”及所转发的财税字[1997]45号第一条“关于对经济特区(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外营业收入的划分问题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特区外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特区外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来源于特区内、外的营业收入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视为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第二条“关于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关于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 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第九条“关于初保、分保业务的征税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的,实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简化手续,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等有关营业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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