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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京财税[2009]1253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财税[2009]6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公布本市相关废止或失效文件,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下列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16件)

  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5]2282号)。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京财税[1996]126号)。

  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6]1068号)。

  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京财税[2001]859号)。

  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1]1528号)。

  6.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1]2046号)。

  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京财税[2002]1677号)。

  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京财税[2002]2426号)。

  9.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03]407号)。

  10.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2]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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