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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拟订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全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局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相关工作;调研和起草综合性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城区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用地监督管理和组织项目竣工用地验收;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对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组织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工作。负责受理、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协助有关处室办理听证事务;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负责信访工作业务基础建设,对信访形势进行分析、预测,提出相应对策建议,排查、消除不稳定因素。

  (七)耕地保护处(土地开发整理处)

  拟订全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负责全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指导全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有关政策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拟订全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政策;拟订全市土地开发复垦管理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市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新增耕地储备库建设。

  (八)土地利用管理处

  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作价出资和租赁等工作;指导全市土地市场交易工作;负责拟订政府收购土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土地储备库建设,管理和规范土地市场,制定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并监督检查;组织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指导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组织指导节约集约用地的改革实施工作。

  (九)地籍管理处

  拟订全市地籍管理办法和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负责全市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管理,依法调查处理重大土地权属纠纷;指导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市国土测绘工作。

  (十)矿产资源和勘查管理处(矿产开发和环境管理处)

  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编制矿产资源年报;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核定、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事项;承担资源储量评审、采矿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地质勘查资质和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新立探矿权勘查区块调查复核和勘查项目野外验收等相关管理工作;负责采矿权管理,组织监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依法调处采矿权权属纠纷;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综合统计及开发利用数据库建设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和矿泉水、地热水资源保护开发规划;组织申报并负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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