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承担市本级投资的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担报国家和省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全市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全市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负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租赁、交易、作价出资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并监督国家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承担报市政府审批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数据的统计工作。
(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和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编制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管理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监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矿泉水、地热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十一)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参与管理国家和省、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决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并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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