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七日
长春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科学技术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长春市知识产权局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牵头拟订全市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地方性科技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推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建设。
(三)拟订全市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四)参与拟订科技园区和重大科技产业基地建设规划,参与编制全市重大科学工程建设规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全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五)拟订全市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拟订相关政策,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建议;负责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归口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专项资金和科技发展资金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及其使用监督;拟订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负责国家和省级计划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筹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