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三)提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或者变相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第二十条 省直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活动,参照本制度执行。
市级及以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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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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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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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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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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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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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组织)
|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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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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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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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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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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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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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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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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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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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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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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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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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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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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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单选)□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 所需信息的获取方式(单选)□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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