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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和省直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三)提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或者变相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第二十条 省直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活动,参照本制度执行。
  市级及以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法人(其他组织)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申请时间

提交部门

申请人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年 月 日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的内容

所需信息的用途

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单选)□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所需信息的获取方式(单选)□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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