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行政机关应当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生成后,及时通过互联网报送系统向省政府门户网站报送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对于属于主动公开的重大政府信息,需要以省政府名义或本部门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省直行政机关应当按照《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送交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09〕26号)的规定,及时向省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省档案馆、省图书馆应当及时领取各部门送交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省直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得超过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省直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省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不及时履行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四)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五)故意公开虚假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或者变相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第十五条 省直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信息时,参照本制度执行。
市级及以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直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