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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修订)

  (一)承办单位要对办理工作主动开展自检自查,凡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办理,再次答复;经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
  (二)省政府办公厅要经常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人大代表、提案者不满意的问题是否已采取措施重新办理,跟踪落实工作是否真正取得成效,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 总结。
  承办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办理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本年度的办理情况、上年度列入跟踪落实计划的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并提交本年度的跟踪落实计划。
  第十五条 考评。
  (一)每年办理工作结束后,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对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员进行考评。
  (二)考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鼓励先进,从严考核”的原则,并严格遵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31号)要求执行。
  (三)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办理工作先进单位,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表彰办理工作先进个人。
  (四)承办单位可结合办理工作实际,对认真办理建议和提案的所属部门和承办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 存档。
  承办单位应在当年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将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及时立卷归档,保存期不少于20年,以备查考。

第六章 办理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各承办单位要坚持以下制度:

  (一)工作责任制度。省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要坚持省政府领导责任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制、省政府办公厅督办责任制,做到逐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明确责任。各承办单位负责同志要亲自领办事关全局、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点建议和提案,亲自处理建议和提案反映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各承办单位要建立领导分管、部门负责、具体人员承办的工作体系,确保办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跟踪落实制度。承办单位要把答复后的跟踪落实作为办理工作的重要环节,责成专人负责。凡承诺人大代表、提案者予以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要制定跟踪落实计划,实行建档跟踪,落实后再次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反馈。对重点建议和提案,要及时进行跟踪办理,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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