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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项目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市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选取具体评估项目进行抽查,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涉及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各单位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评估工作底稿;
  (七)必要的资产清查、函证工作;
  (八)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结果不予核准、备案,并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的;
  (三)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四)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
  (五)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六)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
  第二十八条 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不得违规执业或者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如违规执业,按照《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规范资产评估活动中各有关主体的行为,指导行政事业单位合理应用评估结果,对利用评估报告活动弄虚作假、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认真纠正。对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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