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正确反映国有资产的价值量,维护国家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财政部《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宁市行政事业单位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包括:市、区(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各社会团体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各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和估算。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范围: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及相关负债。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程序:
(一)评估项目涉及经济情形的审批或许可;
(二)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
(三)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定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