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一)拥有私家轿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两年内购置或者豪华装修住房的 (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购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
(三)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系、专业就学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
(五)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七)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
(八)有为获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经县 (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由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经办机构,并填写 《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申请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是申请人同意授予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权力的书面凭证。公安 (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住房和城乡建设 (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凭申请人的授权书积极配合对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调查核定。
(二)街道 (乡镇)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授权书,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定,符合条件的,填写 《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公示15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报县 (市、区)民政部门核查中心;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