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78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等部门制定的 《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6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国家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1部委联合制定的 《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家庭。
第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低收入标准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动态管理。
(五)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城镇常住户口、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家庭认定,适用本办法。
失去原有耕地,在城镇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