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产权界定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
(二)坚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七条 产权纠纷的调处原则
(一)坚持“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遵循“依法划转”的原则;
(四)坚持“调解为主,慎用裁决”的工作原则,产权纠纷调处未经调解不得径行裁决;
(五)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宜粗不宜细”的工作原则。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同时负责下一级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产权界定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未经有权管理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第十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
(二)对外投资或与其他单位联营组建公司的;
(三)发生合并、分立、资产转让等涉及产权变动的;
(四)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产权界定工作的;
(五)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产权界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产权界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首先进行账务、财产清理,对其资产产权进行初步界定。若按照特殊目的和要求,也可以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直接参与,进行财产清理和初步界定;
(二)行政事业单位经财产清理和初步界定已经清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隶属关系逐级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认定;
(三)财政部门经审核认定的国有资产,下达产权界定的批复文件;
(四)行政事业单位依据财政部门下发的产权界定批复文件,按照《西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或者进行其他相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对于全国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界定工作,可按照具体安排部署进行。